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明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50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刑初443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谢琼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24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樊朋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武明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刁冬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杨育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5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张文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张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高增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孙卫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26十一、被告人刘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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