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0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2民初1261号
案号
(2020)苏0302执恢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亳州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一7次性向原告何沅金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6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二、被告丁凯、胡玉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亳州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170元,由被告亳州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丁凯、胡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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