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3126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2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为970.25万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偿付)。二、被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为253.33万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四、被告孙勇、被告冠德光电材料(无锡)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岳明的诉讼请求。如被告中硅公司、孙勇、冠德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79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中硅公司、孙勇、冠德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丙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66131073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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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锡澄路13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