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艳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1********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721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晋0721执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榆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艳兵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韩峰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2万元(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共计232万元。二、如被告巩艳兵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责任,自愿偿还本金200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从2018年1月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山西箕城酿造业有限公司、榆社县谷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郝艳春对上述被告巩艳兵的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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