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艳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1********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721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晋0721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巩艳兵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韩峰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2万元(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共计232万元。二、如被告巩艳兵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责任,自愿偿还本金200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从2018年1月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山西箕城酿造业有限公司、榆社县谷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郝艳春对上述被告巩艳兵的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榆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