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4民初6112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2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兆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16年10月11日起的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从美、曹军、马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徐兆忠、张从美、曹军、马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费账5号:6232636100117365166;被告徐兆忠缴费账号:6232636100117365109;被告张从美缴费账号:6232636100117365158;被告曹军缴费账号:6232636100117365133;被告马彪缴费账号:6232636100117365125;被告蔡政缴费账号:6232636100117365117;被告汪后华缴费账号:623263610011736514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