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1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202民初2759号
案号
(2019)鄂1202执恢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告林汉春、余金荣、林波欠原告胡俭借款本金439600元及2015年10月21日之后下欠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下欠借款本金三被告林汉春、余金荣、林波同意在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清。二、如三被告林汉春、余金荣、林波逾期未付,被告林汉春、余金荣同意以咸宁市房地证温泉字第00017875号房屋他项权证所列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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