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1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202民初2759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恢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告林汉春、余金荣、林波欠原告胡俭借款本金439600元及2015年10月21日之后下欠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下欠借款本金三被告林汉春、余金荣、林波同意在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清。二、如三被告林汉春、余金荣、林波逾期未付,被告林汉春、余金荣同意以咸宁市房地证温泉字第00017875号房屋他项权证所列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