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003民初1599号 |
案号 |
(2018)鄂1003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15万元及截止2016年9月9日的利息1470208.66元、罚息1140772.05元,2016年9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96%(即8.64%×1.5)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沙市区锣场镇东方大道东侧的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度4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樊理、凡青青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本息经实现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05元,由被告荆州市大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新家乡发展有限公司、樊孝宇、段金萍、樊理、凡青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6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孝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78448834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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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