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0********DE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502民初1541号 |
案号 |
(2022)鄂0502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租金1204757.98元,并自2021年3月6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如不能返还,则至赔偿损失之日)止,按照每日2297.41元的标准向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支付租金。被告詹红卫支付的押金5万元可以抵押上列应付款项。三、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钢管109860.2米、扣件64951套,如不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返还的,则赔偿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租赁物损失2373684.7元。四、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租金943576.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租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五、被告詹红卫对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0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04元(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吉先脚手架租赁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红卫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MA48ABDE32 |
登记机关 |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南路恒生国际15栋4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