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舒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810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33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0641832】。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載止至2020年6月9日,被告广州天期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华利纸品有限公司货款208905.7元、滞纳金5000元,担保费1500元、律师费12000元、受理费2744元、保全费1916元,共计232065.7元。原告东莞市华利纸品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州天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32065.7元以了结本案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广州天翔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分八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32065.7元;第二期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第四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五期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六期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七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第八期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二、如被告广州天翔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构成违约,被告广州天翔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莞市华利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东莞市华利纸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以232065.7元为本金,扣减已支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被告罗舒龙、谢小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东莞市华利纸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4元,保全费1619元,共计4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