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2民初4174号 |
案号 |
(2018)皖1522执1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鲁明龙与汪涛、徐杰基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鲁明龙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电动损失2000元;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鲁明龙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鲁明龙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9376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6240元,计110000元;五、被告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和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鲁明龙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32429.35元(42429.35元-10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护理费32717.79元、误工费38674.4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760元(20000元-162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3200元、假肢维修费28896元、训练费16194.74元和鉴定费1300元,计264562.32元,比除徐杰基已付6022.38元,下余258539.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徐杰基对上述第五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被告汪涛对上述第五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第2-4项赔偿款合计122000元,比除已付10113.96元后,下余111886.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被告梁山县恒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汪涛和徐杰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发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43071440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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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