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82********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11630号、(2017)粤19民终634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971执21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二、限被上诉人东莞市大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79999.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9999.96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房建军对被上诉人东莞市大申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898.36元,由东莞市大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时间
2018-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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