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8********3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931民初9号 |
案号 |
(2018)晋0931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三晋浩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卫兵保证金15万元,被告李二军负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卫兵、王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山西三晋浩达物流有限公司、李二军负担3010元,由原告李卫兵、王文军负担20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时间 |
2019-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晋0931执40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执行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