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02民初572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07158.6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自2018年12月1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于开发区山城花园菜市场2-15#、2-16#门面、对被告汪绍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于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山城锦绣花园f49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限定在593万元范围内;被告汪绍富、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汪晶晶、储祥林、方华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追偿;驳回原告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9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359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其中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6645元,被告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