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2320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平县尚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2990000元,应收利息54370.78元,利息罚息81.14元,合计3044451.92元(自2019年11月2日起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复利按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安平县尚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编号:衡中小借201815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二、安平县崇发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王争、崔静、王全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平县尚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王争、崔静名下位于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西街信畅巷2号楼2单元202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008831号、008832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尚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崇发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王争、崔静、王全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