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艳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1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4634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胡荣华借款本金247000元并支付利息65000元(此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6日,剩余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4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艳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郭志强借款本金247000元中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分别自2017年3月5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4月5日、2017年5月24日、2017年6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葛艳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郭志强借款本金247000元中6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元、25000元、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分别自2017年4月18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5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高雪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郭志强借款本金247000元中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元、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分别自2017年3月5日、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马艳翠、葛艳召、高雪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郭志强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胡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由被告郭志强、马艳翠、葛艳召、高雪涛负连带责任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