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1********2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2937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海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此款已由吴海鑫预交),由章伟负担(吴海鑫要求章伟向其直接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章伟于本判决6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海鑫2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