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33********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58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6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8636861】。一、限被告金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6862.91元及截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含罚息)30059.77元、复利12307.2元,后续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金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3.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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