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04********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1540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红波、安阳金泉耐材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李峰货款238600元,二被告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先行偿还原告李峰886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清原告李峰剩余款项15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2440元;如若被告张红波、安阳金泉耐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事项,原告李峰可以于逾期日一次性申请二被告履行全部未付款项,并从逾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原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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