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4********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红波、安阳金泉耐材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李峰货款238600元,二被告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先行偿还原告李峰886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清原告李峰剩余款项15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2440元;如若被告张红波、安阳金泉耐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事项,原告李峰可以于逾期日一次性申请二被告履行全部未付款项,并从逾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