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3********6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03民初228号
案号
(2017)皖0803执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286637.99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63000元;三、被告刘波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波、汪明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与天柱山路交叉处山城公寓1单元702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07581号、5010758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波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汪键、杨桂梅抵押的桐城市新渡镇新姚路南侧1#101房屋(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69652号)及座落于桐城市新渡镇新姚路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桐国用(2012)第4375号]、桐城市新渡镇罗潭居委会桃园路房屋(产权证号:桐房权证2005字第0602011514号)及座落于桐城市新渡镇商住园国有土地使用权[桐国用(05)第79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69万元、6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汪明、汪键、杨桂梅、安徽鸿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广利来装饰木业有限公司、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嘉靖钉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忠平、朱执华、童宏杰、文平、徐小红对被告刘波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50元(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28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250元,由刘波、汪明、汪键、杨桂梅、安徽鸿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广利来装饰木业有限公司、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嘉靖钉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忠平、朱执华、童宏杰、文平、徐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时间
2017-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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