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佩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545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佩道欠原告宋银秋借款本金共50000元,被告王佩道于2021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宋银秋10000元;剩下的40000元欠款,被告王佩道分期给付原告宋银秋,具体还款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宋银秋6000元;2021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宋银秋6000元;2022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宋银秋6000元;2022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宋银秋6000元;2023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宋银秋8000元;2023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宋银秋8000元为清。上述借款,原告宋银秋不再主张利息。如被告王佩道不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借款,原告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要求被告王佩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且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扣除已履行部分);二、被告孔令民对上述借款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宋银秋对被告王玉斌就本案不再追究任何权利。四、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佩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