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元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4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86号
案号
(2016)皖0803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大观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李丽借款本金279025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65%计算),分十六期清偿。各期具体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为:第一期,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第二期,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本期利息17486.6元;第三期,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本期利息16836.6元;第四期,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16186.6元;第五期,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14886.6元;第六期,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13586.6元;第七期,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12286.6元;第八期,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10986.6元;第九期,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9686.6元;第十期,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8386.6元;第十一期,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7086.6元;第十二期,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5786.6元;第十三期,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4486.6元;第十四期,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3186.6元;第十五期,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本期利息1886.6元;第十六期,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90255元及本期利息586.6元。二、被告安庆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李丽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78380元,于2015年1月30日、2月28日、3月30日分三次支付,每次支付26126.6元。三、如被告安庆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李丽可以要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要求被告安庆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对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款项优先抵充应付利息,再抵充借款本金。四、被告徐峰、唐娟、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吴少华、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高飞、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对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峰、唐娟、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吴少华、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高飞、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吴少华、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高飞、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李丽律师代理费4.5万元。六、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31560元、减半收取157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80元,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布鲁斯凯(安庆)寝装床饰制品有限公司、吴少华、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燕、高飞、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邓元明、朱宝娥自愿共同承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于2014年12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时间
2016-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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