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燕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9********4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726民初1831号
案号
(2021)晋0726执恢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燕丽、张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房蕊欠款本金49133元及利息4811元,共计5394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韩燕丽、张凯负担5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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