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闵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22民初7251号 |
案号 |
(2020)宁0122执2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闵纪亮偿还原告张廷玉借款本金500723.87元、利息234421.08元,合计73514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闵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1支付自2019年4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王鹏对被告闵纪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闵纪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廷玉负担3151元,由被告闵纪亮、王鹏共同负担55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