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1********5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60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9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1610159】。被告吴浩、赵中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28023.22元、手续费1118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5日,利息292.8元;后续利息(不得将违约金、手续费等纳入本金计收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案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1.9元,由被告负担3072.2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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