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3民初420号 |
案号 |
(2020)苏0813执1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小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8年12月1日之前的利息7500元。二、被告颜强自2018年12月2日起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3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93129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