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3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2民初2503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恢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阿福铜材有限公司价款275508.50元;二、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阿福铜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275508.50元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03元,减半收取为3101.50元,诉讼保全费2154.44元,合计5252.94元,由原告镇江阿福铜材有限公司承担1252.94元,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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