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6954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1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厚亮借款本金60500元;二、被告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厚亮逾期还款利息:118元(即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19年3月8日止);三、被告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厚亮逾期还款利息:以60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孙厚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程浩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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