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2********5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02民初4351号
案号
(2021)赣1002执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吴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截止2020年7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719.58元、利息832.08元、违约金276.08元,合计8827.74元[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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