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群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3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9)辽0603执1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群一、郭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20154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伟兵、徐岩、姚志刚、刘习斌、凤城市腾越增压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9元,由七名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603执10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