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群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03民初591号
案号
(2019)辽0603执10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群一、郭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20154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伟兵、徐岩、姚志刚、刘习斌、凤城市腾越增压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9元,由七名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时间
2019-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603执1087号
立案日期
2019-05-05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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