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02民初2284号 |
案号 |
(2021)苏1102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乔正云、张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给付借款本金2791428.27元及利息212858.62元、罚息23320.70元(罚息含复利,利、罚息截至2020年4月10日,其后利、罚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张建国、姚卫群、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东风汽车附件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乔正云、张明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7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负担217元,被告乔正云、张明芳、张建国、姚卫群、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东风汽车附件厂共同负担20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8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卫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88323851L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