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平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0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9民初1969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平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34966.37元、利息4616.94元、违约金1748.3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32元,合计人民币41763.63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15元(已减半),由被告严平强负担438.2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负担84.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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