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於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12民初216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1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於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锦树货款4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0元,由被告於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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