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纪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02民初1218号 |
案号 |
(2021)苏1102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6月9日被告王纪东所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合计12107.47元,由被告王纪东于2020年6月15日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结清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当日系统为准)。3二、被告王纪东所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571.66元及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结清全部借款本金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原、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由被告王纪东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分期偿还,直至还清。三、如被告王纪东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和复利(利率按照原、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同时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四、如被告王纪东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纪东未履行和尚未到期的给付义务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保全费1019元,合计2168元,由被告王纪东于2020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