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02民初175号 |
案号 |
(2021)苏1102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5.89元、利息5605.04元,合计55600.9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6日),及自2019年10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陆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582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3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316元,由被告陆萍负担19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