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3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874号 |
案号 |
(2017)皖0102执3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55222.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55222.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40元,由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4000元,原告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2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对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28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