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玉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2949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玉旺、赵合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11.7875‰自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玉金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计2,788元,由被告徐玉旺、赵合云、徐玉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