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军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5********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刑初12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卜德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杨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苑永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四、被告人王现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33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春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2年9月11日止)。 六、被告人靳军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 七、被告人马玉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帕萨特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lou25)、电子秤、手机、塑料自封袋、黑色提兜、从被告人卜德伟处查扣的赃款人民币1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