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9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民初5592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记顺借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伦掌支行本息合计209368元,于2018年11月1起每月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至2023年11月1日还清借款209368元;二、被告王福明对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其他问题原被、告均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