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玉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1********0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4民终998号
案号
(2021)桂1425执恢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变更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被上诉人黄玉卿赔偿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各项经济损失632 490.05元,扣除被上诉人黄玉卿已赔付的69 000.00元外,尚需赔偿563 490.05元;二、撤销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的其他上诉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 143.00元,由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负担4618.00元,被上诉人黄玉卿负担85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 143.00元,由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负担2156.00元,被上诉人黄玉卿负担1098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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