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玉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1********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4民终998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变更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被上诉人黄玉卿赔偿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各项经济损失632 490.05元,扣除被上诉人黄玉卿已赔付的69 000.00元外,尚需赔偿563 490.05元;二、撤销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的其他上诉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 143.00元,由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负担4618.00元,被上诉人黄玉卿负担85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 143.00元,由上诉人苏文娥、赵如东负担2156.00元,被上诉人黄玉卿负担1098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