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俊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执2221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俊福借原告王秀芹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吴俊福于2019年6月7日前给付原告王秀芹10000元,从2019年7月起每月的7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直至付清止; 二、如被告吴俊福有一期违约未给付,被告吴俊福与原告王秀芹借款剩余的应一次性付清,并剩余的本金仍按月息1分2厘计息从逾期给付日起算; 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吴俊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