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02民初1087号 |
案号 |
(2018)鲁0902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46539.67元;二、被告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99498.68元,剩余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弘邦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葛素芳、孙国强、孙国旺、张素伟、欧阳光友、董华、王磊、王礼军、刘宗召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弘邦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葛素芳、孙国强、孙国旺、张素伟、欧阳光友、董华、王磊、王礼军、刘宗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弘邦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葛素芳、孙国强、孙国旺、张素伟、欧阳光友、董华、王磊、王礼军、刘宗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国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3778400064N |
登记机关 |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城市长山街0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