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4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569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黄亚非、钱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关洋洋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二、黄亚非、钱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关洋洋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返还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自2018年4月7日至本金4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减扣1000元的余额);三、驳回关洋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关洋洋负担600元,黄亚非、钱炜负担9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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