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2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1135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金海忠、邹政娥、金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5991.8元、利息1385.56元(截止至2019年1月7日)、违约金2651.82元、手续5费16380元、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本息87377.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166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金海忠、邹政娥、金晶共同负担(中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金海忠、邹政娥、金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支付中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