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周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3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刑初555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1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周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周兵退赔被害人刘二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六十元,退赔被害人芮秋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二元;追缴被告人张周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元,发还被害人李子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4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