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1606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1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峰、张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燎原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崔峰、张群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周燎原可对被告崔峰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银5屏花园15幢107室房产(合瑶字第120002944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周燎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7元,减半收取5643.5元,由被告崔峰、张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