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149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葛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8月9日利息为440388.3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如被告葛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汤昌胜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合经区繁华大道以南、松林路以西金星家园ⅱ-7幢7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30537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29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韩明刚及汤旵枫名下坐落于安庆市开发区欧风怡庭4#楼603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11696、0011697号]、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8幢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11693、0011694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4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胡华、程其玉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葛萍应承担给付义务中借款本金520000元、相应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8月9日利息为45800.3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560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华、程其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萍追偿;9、、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3元,其中5188元由被告葛萍、汤昌胜、韩明刚、汤旵枫、胡华、程其玉共同负担,44695元由被告葛萍、汤昌胜、韩明刚、汤旵枫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