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1********7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2民初2309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与被告易敏、刘亚琴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易敏、刘亚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4,978.57元、截止2020年4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17,452.21元,本息(含罚息)合计人民币332,430.78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易敏、刘亚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595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对被告易敏、刘亚琴向其提供抵押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88号锦玉华庭7栋1302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株房他证他字第10003581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354483号)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被告易敏、刘亚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