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国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3********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1民初1687号
案号
(2021)赣0421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桂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545.6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被告桂国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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