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8********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1民初1684号
案号
(2021)赣0421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110.71元,合计202110.71元,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承担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计2166元,由被告彭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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