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8********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5118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知知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8月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